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23日以法廉字第1060500093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