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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賽宗旨:

為透過鏡頭,介紹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對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的治水、防災、利水、親水、復育之成效,特辦理此項比賽。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主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三)承辦單位: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

三、攝影主題:

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經第八河川局規劃、治理、植被景觀復育之成果展現。

四、拍攝範圍:

(一)卑南溪水系流域。(從新武橋起至河口止,及支流萬安溪、崁頂溪、加鹿溪、加典溪、鹿野溪、鹿寮溪)

(二)台東海岸線。(北起長濱鄉樟原村附近,南至達仁鄉南田村附近及綠島、蘭嶼)

五、參賽對象:凡喜愛攝影,不分國內外人士均歡迎報名參加。

六、競賽組別:

(一)卑南溪水系治理(50)及植被景觀復育(50)組:卑南溪水系防洪、防災、治理及水岸復育。

(二)台東海岸線治理(50)及植被景觀復育(50)組:海岸線防災、水、海岸復育。

(三)前瞻工程。

七、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一律輸出為長邊10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單張照片。

(二)不得裝裱、電腦合成、翻拍、修補、改色、彩繪及連作。

(三)數位相機拍攝作品需以(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尺寸需約為3100dpi×3200d p i以上規格之RAW.TIF.JPG檔, 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並需保留檔案之原始EXIF可交換圖像文件資料(http://zh.wikipedia.org/wiki/EXIF)。以RAW檔拍攝者需轉為TIF檔沖印輸出作品,原始電子檔光碟繳交RAWTIF檔,作品若是以數

位相機內建的影像處理功能拍攝,需於報名表中的拍攝方式欄加以明。

(四)參賽作品背面需貼參賽報名表,並詳填參賽報名表各欄。

八、報名及收件方式:

   報名須含實體照片1張、參賽報名表(附件1)、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於收件期限內郵寄(以郵戳寄件日紀錄為憑)或專人送達(須於上班時間內)至執行單位。不符合簡章規定之作品皆不予評審,亦不退還原件。

九、收件日期:

10871日起至108831日止(以郵戳為憑)。親送或郵寄至收件地點。信封請註明「參加第八河川局攝影比賽」。

十、收件地點:

     950 台東市寶桑路163號台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 電話:089-323627

十一、評審時間:

108年910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十二、評審地點:

     第八河川局會議室 台東市寶桑路24 089-322023

十三、評審方式:

     由承辦單位聘請三位專家及第八河川局指定二名人員,會同評審。

十四、獎項及名額:

     金牌獎(共二組,每組各一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狀乙紙。

     銀牌獎(共二組,每組各一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狀乙紙。

     銅牌獎(共二組,每組各一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獎狀乙紙。

     優選獎(共二組,每組各十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獎狀乙紙。

     佳作獎(共二組,每組各二十名):獎金新台幣壹仟捌百元、獎狀乙紙。

     徵 件 (共二張,航空照):徵件費每件貳仟元、獎狀乙紙。

十五、得獎公告:

     評審後專函通知得獎者,並公告於主辦、承辦單位網站:

     (一)主辦單位:第八河川局網站。http//www.wca08.GOV.tw

     (二)承辦單位:台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

十六、獎勵方式:

     (獎金由廠商自本案預算支付;獎狀由本局提供制式獎狀,廠商依獲獎名冊套印)

     說明:得獎獎金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本國人士10%,外籍人士20%)及健保補充保費,稅額未達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十七、出版得獎作品專輯:

     收錄得獎作品,出版月曆(500),供紀錄、展示、流傳並典藏。

十八、作品展覽與頒獎:

     為呈現第八河川局之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的治理與復育成效,將於108104~17日於台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中心演藝廳二樓展出得獎作品,並同時舉行隆重頒獎典禮。(受獎者專函通知)

十九、參賽規則:

     (一)參賽表請貼於照片背面,原版底片或數位檔需一併附上。

     (二)銅牌獎以上每人每組限得最高壹獎。

     (三)凡參賽作品(不論得獎否)一律不予退件。

     (四)經評審公佈入選作品,不得自行取消資格。

     (五)入選作品之版權歸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所有,使用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限本局管轄區為限。水利設施,限最近五年內的建設

     水岸復育景觀,限最近二年內為限。

(七)主辦單位展出作品、出版專輯等作為時,將尊重作者的屬名權。

(八)凡參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符合者,視同棄權。

二十、附則: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訂之

 

 

 

相關報名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