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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河川管理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1.法人或未滿16歲之自然人。
2.住所與申請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
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10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