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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許可有左列之限制:
1.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在河川區域種植或施設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應以種植低莖作物為原則。
2.使用河川公地種植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
3.每次申請許可使用期限為3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外,得於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