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公地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許可:
1.以詐欺行為獲得許可者。
2.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逾6個月未使用或積欠使用費達一年者。
3.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者。
4.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使用者。
5.全部或部分變更許可使用內容者。
6.逾越許可使用界址範圍者。
7.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予以獨占或私自收費者。
8.使用河川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妨礙水流或治理計畫者。
9.經許可使用後,申請資格喪失者。
10.種植植物施肥或管理不當致影響環境衛生,經勸導或取締無效者。
11.違反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前項撤銷許可確定後,除依法予以處分及追繳積欠之使用費外,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河川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