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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事實需要,對種植案件之處理,因地理環境氣候因素,致生長、收成期各有不同,植物種類及高度限制規定目前處理原則如下:
1.已完成(含施工中)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不論高低水河床除管理機關專案許可外,禁止一般申請種植使用案件許可。
2.長年生之植物(指收成後無需再播種仍繼續生長者)及棚架植物(需棚架作支柱之植物)應予禁止栽植或應予取締。
3.短期植物收成期在汛期期間內(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以種植高度不超過50公分之植物,而軟莖植物以對水流不影響者為限。
4.在汛期將結束前一個月內(每年11月1日後)播種,而收成期在翌年汛期開始前(4月30日前)視植物類別並就生長期、收成期自行認定,但仍以種植不超過50公分之軟莖作物為主,如有超過50公分之硬莖植物,則應於汛期開始前收成完妥,並自行剷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