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水利法第78條之1第4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須符合河川區域種植規定,於確保河防安全下,依河川、河段之特性,針對種植區域區分,採因地制宜,依其河寬、平均坡降、平均流速、高灘地水深等評估參數將河川高灘地種植區域劃分三種等級,限制作物最大高度分為第一級─150公分、第二級─100公分、第三級─50公分等三種等級,因現地狀況與植物特性多有不同,個案之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種植申請使用,是否符合「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相關限制,係經由本署各河川局現場會勘認定。
有關河川公地各項使用許可申請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如有未盡詳盡之處,請洽各河川局管理課諮詢。
(河川管理辦法第37條及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第4至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