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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戶籍謄本為證代理申請停止使用,俟原案結清繳納或退費後,再補辦申請許可續為使用。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6個月內,由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共同推具申請資格一人檢具下列書件申請使用許可:
1.同意書(戶內家屬簽名同意由新申請人申請之同意書,並檢附原許可使用者死亡除籍之戶籍謄本)。
2.應檢具(新申請案)之各項書件資料。
(河川管理辦法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