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之30日內,持原許可書、戶籍謄本、行政規費繳納收據及使用費繳納證明,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所轄河川局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5年;准予展期者,加蓋展期使用戳記,但以2次為限。(連同第1次許可使用期限共15年)同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
1.原許可書及最近一期使用費代金聯單繳納收據影本。
2.申請書1份。
3.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4.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電子收費繳納者免附。
5.地形或面積有變動者,應重新檢測實測位置圖圖籍2份。
(河川管理辦法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