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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之限制 :
1.為保護河防安全,河川區域種植或施設,應符合「河川區域種植規定」及許可書內之條款。
2.使用河川公地種植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
3.每次申請許可使用期限最長為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河川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請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之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河川管理辦法第34、37條及河川區域種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