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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1份。
2.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3.與河川圖籍比例尺(1/2400)相同之透明實測位置圖2份。
4.申請範圍含公、私有地者,私地加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2份。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者應附共有之所有權人同意書2份。
5.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電子收費繳納者免附。
6.原許可書及最近1期使用費代金聯單繳納收據影本(新申請案及私有地免附),未繳清使用費者應先補繳(含滯納金)。
(河川管理辦法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