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1.法人。
2.住所與申請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點距離申請地點在10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3.未滿16歲之自然人。
4.為防止以人頭名義申請並維護居住於附近農民權益,基於管理上需要,戶籍為寄居者不准申請。
申請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不受前項第2款及第3款之限制。
(河川管理辦法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