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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第1款:「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