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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且沒有在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該許可在期限屆滿時,就失其效力,因此不可以繼續種植;再種的話,若其符合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者,得補辦申請,管理機關於追繳使用期間之使用費後,依新案許可使用;其使用未符合規定者,應依水利法處罰鍰並命其回復原狀,且1年內不得申請許可使用河川公地。
(水利法第78條之1、91條之2、河川管理辦法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