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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申請停止使用應檢具下列書件:
1.申請停止使用申請書。
2.為免遭冒名,由原使用者出具印鑑證明(本人親自到河川局申請者免附,惟需對照身分證)。
3.許可書正本。
4.使用費繳納代金聯單收據(未繳清者應補繳)。使用河川如有損害由使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河川管理辦法第56條)